第24号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措施》已于2015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当局第60次常务集会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5年11月20日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标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誉束缚,进步当局羁系效能,扩展社会监视,依据有关执法、法例,联合本市实践状况,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利用和办理等运动,实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注销注册的各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别工商户、农人专业互助社及其他经济构造。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包罗行政构造在依法实行职责历程中发生的可以反应市场主体情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消费谋划运动历程中构成的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利用和办理运动,该当遵照正当、公平、客观、实时的准绳,掩护国度机密、贸易机密和团体隐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当局该当增强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事情的构造向导。
市市场羁系部分卖力推进、监视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事情,创建健全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制度,承当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的建立和一样平常办理事情,调集有关部分研讨办理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事情中的严重题目。
第七条 市和区县级行政构造依照职能分工卖力整理、录入本构造发生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由市级行政构造搜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以下简称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归集。
市级行政构造该当创建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制度,办理本商业体系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事情,展开数据核对。
第八条 行政构造和市场主体该当对其公示的信誉信息的完备性、正确性和真实性卖力。
行政构造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誉信息该当与其在实行职责历程中制造大概获取的信誉信息在内容上分歧,并依照数据标准要求包管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誉信息该当实时、正确、真实、正当,并承当因报送、公示错误和脱漏惹起的执法责任。
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百姓、法人和其他构造可以收费盘问。
第二章 信誉信息归集
第十条 行政构造该当依照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目次和数据标准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誉信息。
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目次由市相干行政构造配合体例,市市场羁系部分卖力调集有关单元研讨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构造之间该当共享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并可以依据必要向其他行政构造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构造该当实时提供,不克不及提供的该当作出明白回复并阐明来由。
第十二条 行政构造归集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包罗:
(一)主体注销信息,即市场主体设立、变动、停止等信息;
(二)行政允许信息,即行政构造依据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的请求,经依法检察,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运动的信息;
(三)行政处分信息,即对市场主体守法违规举动实行行政处分的信息;
(四)业绩状况信息,即市场主体取得国度、省部级惩处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存案、行政确认等市级行政构造以为该当共享大概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构造该当在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发生、变动后实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事情日内涵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该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市场羁系部分报奉上一年度年度陈诉,并向社会公示。
然后设立注销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陈诉。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该当自下列信息构成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概有限公司[yǒu xiàn gōng sī]提倡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法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信息;
(三)行政允许获得、变动、连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注销信息;
(五)遭到行政处分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该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明报送大概公示的信誉信息禁绝确的,该当实时修正;市场主体年度陈诉公示信息的修正该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修正信誉信息的同时,该当公示修正后的信誉信息以及修正工夫与来由。
第三章 信誉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构造、市场主体该当按照国度和本市的划定,将依法实行职责和消费谋划运动中构成的信誉信息实时在信誉信息公示体系上公示。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注销、行政存案和行政允许信誉信息公示至市场主体停止时为止。行政处分、行政确认和业绩状况信誉信息的公示限期为3年。执法、法例、规章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九条 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可以依法利用公示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
经市场主体赞同,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可以盘问市场主体选择不公示的信誉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以为行政构造公示触及本身的信誉信息禁绝确的,可以向公示信誉信息的市级行政构造提出,并提供相干证明质料。行政构造该当自收到相干证明质料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书面回复请求人。
行政构造确认信誉信息存在题目的,该当在5个事情日内予以改正。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有关划定公示信誉信息以及公示信誉信息遮盖真真相况、故弄玄虚[gù nòng xuán xū]的,由市场羁系部分参加谋划非常名录大概标注为谋划非常形态,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公示任务。
被参加谋划非常名录大概标注为谋划非常形态的市场主体,依法谋划,并在3年内按照本措施划定实行信誉信息公示任务的,该当移出谋划非常名录大概取消标注。
第二十二条 被参加谋划非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满3年未按照本措施划定实行公示任务的,由市市场羁系部分参加严峻守法市场主体名单,并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被参加严峻守法市场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3年内不得担当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
市场主体自被参加严峻守法市场主体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产生不按划定公示信誉信息以及公示信誉信息遮盖真真相况、故弄玄虚[gù nòng xuán xū]情况的,由市市场羁系部分移出严峻守法市场主体名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构造该当对市场主体公示信誉信息的状况举行监视反省。
行政构造举行监视反省时,市场主体该当共同,承受扣问观察,照实反应状况,提供相干质料。对回绝共同的市场主体,该当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公示。
第四章 信誉信息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在谋划、投融资、获得当局供给地皮、收支口、收支境、注册新公司、招招标、当局推销、获得声誉、宁静允许、消费谋划允许、从业任职资历、资质考核、监视反省等事情中,该当将市场主体信誉信息作为紧张考量要素。
第二十五条 本市创建跨部分信誉鼓励和惩戒机制,依照取信市场主体一起绿灯、丢失的信市场主体到处受限的准绳,实行从市场主体准入到加入的全历程信誉束缚。对被参加谋划非常名录、严峻守法市场主体名单、严重税收守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丢失的信市场主体依法接纳限定大概禁入的惩戒步伐。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验市场主体信誉品级分类,以公示的信誉信息为根据,将信誉危害品级分为精良、警示、丢失的信、严峻丢失的信四个种别,辨别用差别颜色加以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构造该当根据危害品级、羁系职能和执法、法例、规章划定的其他分类,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羁系。
市场主体有严重实绩的,该当酌情对其信誉危害品级予以调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当局创建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团结反省制度,订定详细步伐并增强随机抽查团结反省事情的构造和向导。
市市场羁系部分依据信誉危害分类,依照公正标准的准绳,随机抽取反省工具和反省职员。区县市场羁系部分依据市市场羁系部分抽取的反省工具和反省职员,构造跨部分团结反省。
对告发赞扬多、参加谋划非常名录大概有严峻守法违规记载等状况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构造该当加大执法反省力度。
对矿山开采、修建施工、消防、伤害化学品消费贩卖、路途交通运输、餐饮宁静、特种设置装备摆设、情况掩护等触及人身产业宁静、大众宁静的范畴,各行政构造该当增强一样平常执法监视反省,不实用随机抽查团结反省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构造该当依法依规利用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经过信誉信息公示体系获取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除经执法、法例、规章受权外,不得用于本措施划定以外的其他用处。行政构造不得公示非本构造搜集、贮存、办理、统计和剖析天生的信息。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构造及其事情职员在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办理事情中,有下列情况的,由下级主管构造赐与转达品评;形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市场主体严重丧失的,由下级主管构造依法处置;情节严峻的,对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与奖励;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划定实时归集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
(二)因事情失误形成市场主体信誉信息数据错误、脱漏并发生不良影响的;
(三)以不合法手腕收罗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
(四)窜改、假造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
(五)违背划定表露大概泄漏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
(六)未按划定对市场主体以为禁绝确的信誉信息作出回复大概对确有错误、脱漏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不予改正的;
(七)合法使用市场主体信誉信息举行贸易运动的;
(八)发布非本构造搜集、贮存、办理、统计和剖析天生的市场主体信誉信息的。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构造责令限期矫正,并按照有关执法、法例划定追查其执法责任:
(一)未按要求公示信誉信息,大概虚报、漏报、迟报信誉信息的;
(二)合法修正公示的信誉信息;
(三)未依照行政构造要求实时变动公示的信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合法取得别人信誉信息,大概将取得的别人信誉信息用于合法途径的,该当按照有关执法、法例划定追查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构造展开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事情状况该当参加当局部分绩效考评目标系统。
第三十三条 执法、法例受权的具有办理大众事件职能的构造,该当实用本措施关于行政构造的划定归集、公示、利用和办理相干市场主体信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